流通产品是否必须要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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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问题年头够长的。讨论本问题的范围仅限于企业生产的产品,农民伯伯庄稼地里的小麦、土豆这些农作物产品不做讨论。

一、首先明确一个问题:产品是否可以无标准生产?
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第6条: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,应当制定企业标准,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。

二、 流通产品是否必须要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?
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第24条规定: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,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、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、编号、名称。

三、有没有例外情形?

答:《产品质量法》27条: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,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。(注:产品执行标准号属于标识的一部分,标识不用标,标准自然可以不用标)。

引申一下:

四、推荐标准有没有强制效力

答:如果在产品上标注了就具有强制效力,必须符合。见第五条。

五、产品标注的是推荐标准,能否不完全按照此标准?

答:不能。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8条: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本法另有规定外,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承担民事责任:

(三)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;

《产品质量法》第26条: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 (三)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,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。

六、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作废了、废止了或被替代了,有何风险?

答:一般被认定为虚假标注或者无标准生产。

法院判决:请自行百度。

有关规定:《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》第24条:严禁无标生产。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:(三)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。

标签: 标准 产品 标注 效力 注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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